新華社長沙9月25日電 9月25日,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共衡陽市委原常委、紀委書記肖斌玩忽職守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,依法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對被告人肖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審判決。
      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:上訴人肖斌作為換屆選舉紀律監督的直接責任人,在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及會議結束後,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,對衡陽破壞選舉案的發生,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。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。
      衡陽破壞選舉案一審宣判後,被告人中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訴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岳陽、邵陽、郴州、婁底等四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,目前11案均已審結。二審法院依法對11名上訴人中的10人維持原判,1人因二審認定其有立功情節予以改判。  (原標題:衡陽破壞選舉案二審宣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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